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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炒公司魷魚? 員工任性辭職被判賠7.5萬
近年來,隨著人力資源的市場化運作及用工方式的多樣化,因勞動者跳槽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激增,員工炒老板“魷魚”一般無需賠償,但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勞動者提前毀約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近日,北京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判令龍某支付給膠帶公司違約金7.5萬元。
2016年年初,同年3月,膠帶公司向廣州某廠購買了環(huán)形無接縫同步帶制造設備,總價款35萬元,其中設備款15萬元、技術培訓費20萬元。4月至5月期間,龍某和另一名技術人員前往廣州培訓。7月,龍某單方面向膠帶公司提交了離職表,公司人力資源部明確告知其簽有服務期合同,不同意其離職,但龍某提交離職表后一走了之,再也沒來上班。無奈之下,膠帶公司向北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經(jīng)仲裁委裁決,龍某支付給膠帶公司違約金7.5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膠帶公司采購的設備款中包含培訓費,并對龍某進行專項技術培訓,而龍某培訓完畢后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nèi)未經(jīng)公司同意擅自離職,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結合尚未履行的服務期限為18個月,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約定服務期 辭職要慎重。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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