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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社保清單不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僅憑社保繳費清單能否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必然存在勞動關系?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實際用工作為勞動關系的建立標準,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說,只有實際用工,才會建立勞動關系,即使訂立了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也不能認定勞資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
如果認為有了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記錄就等于存在勞動關系了,那就錯了!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記錄,在實踐中可作為一種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jù),但不是充分證據(jù)。最終還得審查是否存在實際的用工行為。實務中存在很多社保代理的情形,但實際上并不存在用工,顯然不能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還應考慮以下幾個要素:(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在無書面勞動合同情況下,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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